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a.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顺序之分,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赞同负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它赋予债权人以请求履行债务时的选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需要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b.先诉抗辩权适用的时间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因此,只须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或者虽经审判或仲裁,但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未经依法强制实行,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假如已经采取了强制实行手段,但仍不可以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不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所谓“仍不可以履行债务”,是指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实行,或实行后仍有剩余债务不可以清偿,或主债务人财产所在地不明或在境外没办法实行,或财产未被拍卖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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