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法律综合 >

保证人的权利

www.ffxmgl.com 2025-04-11 法律综合

第一,倡导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保证具备附从性;因而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些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保证人均可倡导。

一是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主要有三类:其一,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比如,主合同未成立,保证人对此也不知情,于此场所,保证人可对债权人倡导主债权未成立的抗辩。其二,权利已消灭的抗辩权。比如,主债权因履行而消灭保证人可对债权人倡导权利已消灭,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其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比如,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即便债务人舍弃上述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倡导,由于保证人倡导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并不是代为倡导,而是基于保证人的地位而独立行使。

二是主债务人的其他类似权利。这里的其他类似权利有撤销权和抵消权。在撤销权方面,比如,主债务人对主合同有撤销权时,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

第二,基于保证人的地位特有些抗辩权。基于保证人的地位而特有些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实行而无成效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学者觉得,应将“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讲解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无成效前”。所谓依法“强制实行无成效”,包含实行结果不可以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债务诸情形,比如,拍卖主债务人的财产无人应买,或拍卖所得价款仅能清偿一部分债务,或者主债务人虽有财产却不知其所在等。

先诉抗辩权既能够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但在下列状况下不能行使:其一,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需要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25条,此处所谓重大困难情形,包含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实行。住所变更的时间,需要是在保证合同成立之后,而不可以是成立之前或当时。其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暂停实行程序。债权人于此期间不可以从主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甚至以后也是这样,只有保障人实质承担保证责任才能达成债权,于是法律不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其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舍弃先诉抗辩权。

Tags:

法律综合热点
法律综合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