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之债的意思是什么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因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只能就某一标的履行债务,不然将构成债的不履行。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困难发生争议。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标准是:
、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井没选择空间的债。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
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可以。
给付的选择,是指当事人就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选择一种履行的意思表示。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享有。债权人或债务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他方以意思表示为之,自选择的意思到达他们发生效力,而无须他们承诺。第三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为之,自选择的意思表示到达最后一方时生效。履行不可以的特定办法,是指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只有一种可以履行而其他均发生履行不可以时,则当事人并无选择的空间,只能按可以履行的标的履行。此时,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
由上文可知,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有什么区别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期望以上常识对你有所帮助。
期望通过上面的内容你能对医疗损害的有关问题有愈加全方位和深入的认知。假如你对此还有困惑或者有别的法律问题,大家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