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因管理是指没办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别人利益而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债产生是什么原因之一。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法律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点,而无因管理的成立,则无须有效力意思。无因管理的成立需要符合四个要件,即:需要是管理别人事务、管理人管理别人事务需要没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需要认识到是在为别人管理事务和以客观上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事务。无因管理规范虽最早起来自于罗马法,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规范,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体现于罗马法中。无因管理对于被管理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都有要紧的意义。无因管理可以分为真的无因管理和不真的无因管理。国内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存在一些缺点,主要变现为:立法粗略,不成体系、司法适用困难,缺少实践意义。健全国内无因管理体系,需要做到:合理确定无因管理的归属、科学界定无因管理的定义与细化有关规范设计。
关键字: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缺点健全
1.绪论
人类最宝贵的财富便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帮助与关爱。笔者相信,真是如此一种精神财富,才使得人类战胜动物的侵袭和天然的灾害,走向了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在现代社会,意料之外的伤害和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可回避。大家固然可以通过法律保险等方法来减轻损失,但邻里、朋友、乡亲,甚至陌生人的帮忙和关心,在预防、减轻损失的同时,给了大家不少心灵上的慰藉。作为如此一种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人类道德精神,亦渗透到了作为人类文明成就之一的法律规范中。这种道德化的法律规范超越了道德,直接规定了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这种规范就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历史悠久,各国民法上几乎都有规定,但因为国内民法科条简要、体系不健全、不和谐,致使了大家理解无因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不少争议。因而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作一系统的考察和研究,期望可以对国内将来民法典的拟定产生积极影响。
2.无因管理概述
2.1无因管理的定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办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别人利益而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虽然在管理别人事务者和事务被别人管理者之间事先并无约定或管理人并无从事管理的法概念务,但管理人在从事此类事务之管理后,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依旧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这就是无因管理。好似其他法律规范一样,无因管理这种行为得以确立为一项法律规范也有着其自己的进步经历。无因管理规范最早起来自于罗马法,[1]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规范,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规定于罗马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