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信托与诉讼信托有什么不同
债权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对该债权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一种信托。当委托人设立诉讼信托让受托人收取债权时,诉讼信托与债权信托具备相似之处。尽管这样,二者也有不同:
1、信托财产不同。诉讼信托中,信托财产是包括诉讼推行权在内的实体权利,这种实体权利不只包含债权,还包含物权、股权、常识产权等。并且,上述实体权利的转移并不是核心,只不过为成立有效信托的需要而转移而已,其诉讼推行权才是核心。在债权信托中,信托财产仅为债权,且该债权并不当然包括诉讼推行权。即便债权信托的受托人为达成债权进行必要的诉讼,也不意味着债权含带诉讼推行权,更不意味着该债权信托转变为诉讼信托。
2、管理方法和信托目的不同。在诉讼信托中,受托人主要通过诉讼方法来管理债权或其他权利,而不包含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法。在债权信托中,受托人管理信托的方法有多种。不只有达成债权的诉讼和非诉讼方法,而且还有增加债权价值而采取的投资管理等方法。
3、法律意义不同。诉讼信托具备双重法律意义,既具备信托法意义,也具备诉讼法意义,是信托法和诉讼法一同关注的对象。因此,诉讼信托不只要符合信托的一般原理,而且还要考虑到诉讼的政策需要。债权信托仅具备信托法意义,它只不过信托法上的一种信托类别,无须考虑诉讼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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