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一种特殊的群体叫做介绍人。就是帮助出借人和借款人认识或者产生借贷关系的中间群体。这样的情况在熟人社会当中经常见到,原本借贷双方当事人并无交集,但由于介绍人在双方起着居间介绍有哪些用途,从而致使借贷关系成立。
部分学者觉得对于介绍人可以分为善意介绍人和恶意介绍人。所谓恶意介绍人指的是明知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或者不会偿还俄与借款人传统向出借人假称借款人信用好,履行能力强。帮助借款人骗局出借人的资金,结果致使出借人到期不可以收回借款。若是这种情形的话,去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出借人可以向介绍人索要相应的资金损失。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