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是什么
1、同一债权既有保障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障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需要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以外承担责任。
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障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假如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任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障又有物的担保时,假如债权人舍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舍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特别约定,两者均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舍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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