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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的基本定义是什么?

www.cvrcoj.com 2025-04-06 行政诉讼

1、环境行政复议的定义:

环境行政复议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依据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环境行政复议程序具体如下: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察。

《环境行政复议方法》

2、环境行政复议的特征

环境行政复议是以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为首要条件和内容的行政执法的一种,它是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与适合的一种内部审察、监督。所谓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机关与环境行政相对人之间因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纠纷。环境行政复议是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一种尤为重要而常见的形式,它具备如下特征:

1.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即《环境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存在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些是作出存在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不过,以前一种行政机关为主。所以,从肯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复议是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下级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可称为上一级复议。

2.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复议的是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

环境行政复议不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动进行,而是基于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作为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是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肯定的利益关系,如因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而影响其生产经营权等。当然《行政复议法》规定,只须环境行政相对人。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能提出复议申请。至于是不是确实侵犯其权益,则有待复议机关调查、审理和决定。

3.环境行政复议以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合性为审察对象

“合法性”的审察就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行政机关是不是符合《环境保护法》第7条关于环境管理体制的规定,是不是有权推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定程序和时效等。“适合性”就是指是不是合理,如罚款的数额是不是适合,所确定的行政处罚形式是不是符合行为人的情节,有无畸轻畸重的现象等。

环境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和适合为审察对象这一特征,使它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审察对象不同开来。后者以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为审察对象,其范围要比环境行政复议的小。

4.环境行政复议申请需要在肯定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法》将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15天改为60天,这主如果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稳定环境行政管理关系。若无复议申请期限的限制,将使环境监督管理活动因复议申请而常常处于不确定状况,导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不畅甚至阻塞。因此,对超越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环境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另外,为尽快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还需要遵守2个月的复议时限,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在收到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并不是是所有些因推行了环境污染行为遭到罚款或其他处罚的公民、公司单位都会想服从机关的处罚,有一些不愿服从觉得自己不应该判罚的守法者,是可以在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之后,拿着处罚决定书等有关的材料,去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Tags: 环境保护 环境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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