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在债权出售时的抗辩权规定
1、债权人出售合同权利,无需经债务人赞同。
2、债务人接到权利出售公告后,出售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叫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接到权利出售公告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我们的权利。
3、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叫人倡导。
2、抗辩权的类型有什么
依据不一样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抗辩权按其是不是从是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不过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譬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需要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不过从是我们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用途,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譬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从属抗辩权只不过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备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从属性。
2、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1)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遭到驳回的判决。譬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倡导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可以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假如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没办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达成。
(2)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譬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他们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他们的请求。一旦相他们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一方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他们的请求立即发生效力。不安抗辩权也是一时抗辩权,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形降低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情形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合担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他方的请求。一旦他方已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则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的不安抗辩权立即消灭,他方的请求权立即发生效力。再譬如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可以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实行而无成效前,行使抗辩权拒绝主债权人的请求。一旦主债权人已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实行而无成效,则先诉抗辩权立即消灭,请求权发生效力。
3、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1)法定抗辩权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约定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约定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