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案件,主要涉及到几个问题方面的:
一是诉讼中被告死亡,有遗产,但其继承人表示舍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是终结诉讼还是继续进行审理的问题。对于这样的情况应怎么样处置,法律上没明确规定,实践中建议也不统一。有些觉得,继承人舍弃继承的,可以不参加诉讼,这个时候应终结诉讼。有些觉得,被告死亡,有遗产,继承人舍弃继承,又不想参加诉讼的,仍应将继承人列为被告,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权利、义务。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主要理由是:
1、如前所述,债权人对继承人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继承人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如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则进行缺席判决。
2、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项的规定,没遗产与没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两个条件同时拥有才适用诉讼终结,假如有遗产,是不可以终结诉讼的。
3、有益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的诉累。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即应依法遭到清偿。现被告死亡,有遗产,使债权受偿成为可能,法院应付原告的债权依法进行确认,在查明死亡被告遗产的基础上,直接判决用死亡被告的遗产清偿债务。假如终结诉讼,因继承人舍弃继承,该财产成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债权人的债权要得到清偿,需要另行起诉,由承受遗产的国家或集体单位偿还债务,如此虽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增加债权人的累诉,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二是诉讼中,被告死亡,没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可以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一同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偿还债务。如甲向乙借款2万元,借款到期乙未还款。甲起诉乙,需要归还借款。诉讼中乙死亡。经法院查明款用于乙全家生活,乙是借款经手人。此时法院不可以终结诉讼,而是追加乙家里的别的人为被告,由乙家人承担偿还债务的再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