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讲解》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以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同意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包含私法上的利害关系。
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因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受损的,应优先选择民事法律渠道救济解决,其直接针对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故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以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同意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包含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因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受损的,应优先选择民事法律渠道救济解决,其直接针对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故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