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不同不同情形,采拿下列手段:(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子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职员肯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肯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建议》(法工委复字〔2004〕27号)精神,认定武剑宇的违法行为不是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形,并无不当,对其进行处罚,不违反《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