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发生时间、归责原则、赔偿目的与责任形式上有显著不同。
发生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即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虽然成立但被撤销的情形下;而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产生。
归责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需要有一方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过错;相比之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没过错,只须未履行合同义务就需承担责任,只在例外状况下使用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目的:缔约上过失责任的赔偿目的是回复到先前的状况,即赔偿当事人因信任合同可以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况,即赔偿当事人因期待利益未能达成而遭受的损失。
责任形式: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一般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可以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质履行等多种形态。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发生时间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知道这类不同对于在实践中正确处置合同纠纷具备要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