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何小英(女)和蒋达(男)原本是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4月8日离婚。2019年2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蒋达曾向何小英多次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向何小英借40万元,于2022年12月底还清。借款届期,被告仍未归还。双方离结婚以后,何小英多次需要蒋达还款,被告以买卖不好为由拒绝还款。何小英催要无果,起诉至广州黄浦区人民法院。
蒋达辩称:借条系为了偿还夫妻一同债务而不能已签订的,且借款的资金系源自夫妻一同财产而非原告的个人财产。因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夫妻关系,具备特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故在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问是不是存在借贷关系时也应当不同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
裁判要旨
法院觉得,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一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一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置。可见,调整一般借款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夫妻之间以夫妻一同财产为标的订立的借款协议,即夫妻之间的借款,本质上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并无不同。本案中,原被告各自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所确立的借贷关系,与法不悖,应确认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需要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蒋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小英借款40万元。
律师剖析与建议
1.夫妻一同财产制与分别所有制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依据以上规定,建议:假如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应当使用书面形式约定。没明确书面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默认适用夫妻一同财产所有制。
2.夫妻双方之间的借条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一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一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置。
故,借款关系同样适用夫妻之间。假如夫妻之间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或者有证据表明夫妻一方将个人或夫妻一同所有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并且借款人借款用于个人事务或个人经营活动,上述状况一般可以认定夫妻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同样签订的借条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