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原、被告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共对外结欠50700元。至11月,原告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务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发去的有关成本610元,合计48542.1元。为此,原告依确认书需要前妻即被告承担一半的债务。
[裁判要旨]:
案经福建南靖县法院审理后觉得,原有夫妻共有债务应一同清偿。原、被告已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其内容真实有效。原告先行履行的一同债务48542.1元,其原告与被告有约定均分,故原告超额履行部份有权向被告追偿。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国婚姻法》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先垫付的债务24271元。
[法理评析]:
法院为什么要如此判决,实质焦点问题也是本文中心论点即是离结婚以后夫妻一方就一同债务先行清偿后,是不是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
先来理解夫妻双方对一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理。根据《婚姻法》规定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同偿还。”,其意就是夫妻双方对一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一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这里强调的是任何一方即夫一方或妻一方。其基本特点为: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需要是一同债务。只有为家庭一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与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得利益的债务,才能真的成为夫妻一同债务,这正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如夫妻一方从事正当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共有债务。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倡导全部给付的权利。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双方对一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预防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买卖的安全性。为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怎么样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置的,仍然不可以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这种看法直接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讲解(二)规定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也就说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处置的,只是夫妻内部分割,对外不可以有效地对抗债权人。
既然是一同债务,大家依民法中的一同债务偿还理论可知,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倡导权利,也可以同时向所有一同债务行使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履行该义务,一方代偿后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份额,就其超额负担部份向另一方倡导追偿权。
所谓的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二是夫妻一方追偿权需要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首要条件。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些追偿权需要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即全部消灭了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正是基于这种理由与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讲解(二)规定第二款中“一方就一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倡导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为此,可见,夫妻一方代偿还共有债务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额支付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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