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售对保证人的效力是如何呢
《中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出售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公告保证人的,该出售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出售,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出售债权的,保证人对受叫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赞同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依据债权性质不能出售;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能出售;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售。
当事人约定非资金债权不能出售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资金债权不能出售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出售债权,未公告债务人的,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出售的公告不能撤销,但经受叫人赞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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