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债权出售“生效”的认识
1、关于生效及生效要件
(1)债权出售的生效时间是指出售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债权人移转于受叫人。
(2)依据国内《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出售债权,未公告债务人的,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是不是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债权出售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与受叫人,债务人并没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
(3)所以,当债权出售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几乎均倡导债权之出售,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是什么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没有履行行为,但非经公告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4)综上,债权出售协议中的“公告”不是债权出售协议生效的要件,债权出售协议自双方订立时起即成立并生效。
2、关于生效的效力
关于债权出售的效力,大家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对内效力即是发生于债权出售当事人之间的效力;而发生于让与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则称为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具体即是该协议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和该协议对受叫人产生的效力。债权由出售人转移给受叫人,出售人脱离债的关系,受叫人取代出售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对外效力即是该协议对债务人产生的效力。
2、什么债权不可以出售
不可以出售的债权:
1、当事人约定不能出售的债权,需要这种约定须在出售之前订立,不然,该约定无效。
2、依合同性质不能出售的债权,这种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赖关系产生。
3、法律规定不能出售的债权,国家以法律禁止出售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依据推行的《民法典》规定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依据债权性质不能出售;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能出售;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