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售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1、时效中断与丧失时效的债权可否出售。虽然债权出售公告的本意或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债权受叫人履行债务,但也含有向债务人倡导债权的意义。因此,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出售应该构成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已经丧失的债权也仍然可以出售。由于在民法原则中,自愿原则非常重要。虽然已经完成了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尚有自愿履行债务的可能,且债务人履行之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请求返还。因此,丧失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仍然可以出售。假如债权出售后,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丧失提出抗辩,受叫人则可以请求出售人赔偿损失。
2、债权出售可否牟利。《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出售不能牟利。但此处牟利是指非法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并风险社会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的出售尤其是权利的出售,大都是有偿行为。“债权作为产品进入市场与其他产品并无本质区别。它们都受市场经济之一同法则即价值规律的制约。因此,表现于债权让与在可谋利上即为其价格受市场调节,此种调节的结果非常可能就使让与人获得的不止是肯定利益,而是较为丰厚的利益。大家觉得,只须是不为暴利的状况下,此种利益应得到保护,由于这是对其风险的回报,市场经济理应这样。”假如或有偿的出售行为都视作非法牟利,实质是禁止了合同的出售,对于搞活流通、增进买卖、增加社会财富都很不利。
3、可撤销的债权可否出售。债权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是效力待定的债权,并不是当然无效,故也可以出售。但应注意,假如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受叫人可以因此倡导债权出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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