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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李**民间借贷纠纷案

www.ljmxls.com 2025-03-27 债权债务

1996年3月1日,被告以申办移民澳州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款定借款人到澳州后1年内付清借款。当日,陈*强作为中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借款后,被告仅委托尤进旺帮助办理移民澳州的手续,但到今天尚未办妥移民签证。原告为向被告索讨该笔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9日诉讼至本院。

陈**诉李**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越36%无效。

[案情]

原告陈*璃,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供销社干部,现住永春县东关镇外碧村第12组288号。委托代理人李*才,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丰,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供销社职工,现住该供销社宿舍。委托代理人陈*良,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1996年3月1日,被告以申办移民澳州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款定借款人到澳州后1年内付清借款。当日,陈*强作为中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借款后,被告仅委托尤进旺帮助办理移民澳州的手续,但到今天尚未办妥移民签证。原告为向被告索讨该笔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9日诉讼至本院。

[审判]永春县法院审理觉得,被告以申办移民澳州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上的还款约定属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但因被告未能提供其拥有移民澳州的条件并正在申办移民签证的证据,因此所附的条件系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鉴于该笔借款属无息借贷,且原告又未能提供向被告催讨借款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被告除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外,还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偿付借款利息。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七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建议》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偿付该笔借款从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540元,分别由原告负担530元、被告负担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李*丰不服永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倡导其出具的借条上注明“借款人到澳州后一年内付清借款”,其一直在办理往澳大利亚的移民手续,会拥有移民澳洲的条件,借条上所附条件未收获,所附期限未届之前,上诉人不必偿还借款5万元。被上诉人陈*璃辩称,借条上约定借款人到澳州后一年内付清借款,但上诉人未能到澳洲,该约定无效。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觉得,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借条上虽约定借款人到澳州后一年内付清借款,但上诉人未能证明其可以移民澳洲,借条上所附期限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上诉人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种类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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