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吗?你了解怎么样成为该基金的债权人吗?可能你对此还有的陌生。没关系,当你看完下面这个案例,在知道一些有关的法律后,你就会豁然开朗的。案情2002年3月,潘某做梦也没想到,装载其货物的A轮在长江口与江苏籍的B轮相撞,A轮当即沉没,船上的几千箱货物就此永远沉入了海底。不幸中的万幸,潘某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在查明事故缘由后,随即向他赔付了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也不可以白赔,其又向有责任的A轮船东提出索赔。此时,A轮船东已知大祸临头,为了缩小损失,依法在海事法院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法院在审察后,赞同了A轮船东的申请。如此,船东就本次海每件事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金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至于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一块赔偿的大蛋糕做好了,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这个蛋糕的分食者呢?保险公司通过潘某了解了船东设立基金的事情,其立即以代位求偿者的身份到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保险公司为此提供了保险合同、权益出售书、水路货物运单、供货合同、增值税发票、货物交接清单等证据。海事法院审察证据后觉得,依据《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发布通知期间,就有关债权申请登记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海事法院受理A轮船东就前述船舶碰撞海损事故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发布了通知,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在法院通知期内。鉴于债权登记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的有关证据已经显示其申请登记的债权与前述船舶碰撞海每件事故密切有关,因此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申请人保险公司申请登记A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项下的债权。后面的事情不言而喻,保险公司可以坐享一块基金蛋糕,大大降低了我们的损失。以案论法看了上述案例,你肯定大致知道了怎么样成为一个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人。但仅凭这个感性的案例是不够的。这里,大家还要提醒你,请仔细阅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简称《海诉法》)下列有关条文:《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通知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通知期间就与特定场所发生的海每件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通知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舍弃债权。”这个条约是提醒你,即使你是债权人,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到有关的海事法院进行登记,逾期可能致使债权的丧失。《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债权证据,包含证明债权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与其他证明具备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这样来看,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登记的债权可以有两种,一种是提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文书的已决债权,另一种提交的具备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尚没办法律效力,此种权力大家觉得系未决债权。因此,对于提交其他证明具备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的债权人来讲,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明你作为债权人的主体资格,与你倡导的债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关联性。重点关注针对债权申请人提交的不同证据,法院依法处置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在此请你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对于已决债权《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察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故假如你手中已有上述生效文书,基本上可以高枕无忧地等着分食基金蛋糕。提醒一点,假如你手里学会的是外国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的话,就比较麻烦。依据《海诉法》司法讲解第八十八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指中国国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债权人提供的海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审察”因此,海外判决书、裁定书只能作为未决债权的证据。根据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只有在该法院所在国与国内缔结或者一同参加国际条款或者具备互惠关系,国内法院才能裁定承认其效力。假如该法院所在国没与国内缔结或者一同参加国际条款或者具备互惠关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31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实行。”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书,要依据国内参加的《纽约公约》申请承认和实行。对于未决债权,《海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也作出了规定,“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将来,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准时申请仲裁。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假如你手中仅有一些其他证据的,你还要继续进行确权诉讼或立刻进行仲裁,以切实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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