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比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舍弃债权的,视为未舍弃。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可以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倡导返还不当得利。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能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实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声请参与按比率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况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法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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