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去一家大型购物中心购物,将我们的汽车停放在商场提供的免费停车点里。当李先生购物回到停车点取车时,发现我们的汽车门锁被撬,放在汽车后备箱里的一台手提电脑、一台数码相机失窃。李先生向法院起诉,需要购物中心赔偿修理汽车费630元、价值7500元的戴-尔手提电脑一台、价值3800元的松下数码相机一台、误工费5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12730元。购物中心觉得我们的停车点是为客户免费提供的,没保管贵重物品的义务,用户应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李先生物品丢失是因为其我们的过失所致,购物中心不应赔偿。法院最后判决购物中心赔偿李先生汽车维修费630元、误工费300元。
评析:李先生的汽车停放在购物中心管理的停车点内,双方就汽车的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先生的汽车在购物中心保管期间被损毁,购物中心没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因此,购物中心应当赔偿李先生的修理汽车损失及汽车送修期间产生的误工损失。但,李先生在存放汽车时没将手提电脑和数码相机等物品交给购物中心的停车管理职员;也没将上述物品放置车内的状况明确告知管理职员。也就是说,李先生与购物中心没就车内物品形成保管合同,因此,购物中心没为李先生保管车内物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