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我们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导致其财产应增加而不可以增加,风险债权达成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是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达成。代位权并不是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不是每一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须拥有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导致损害;(3)债权已届履行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是债务人自己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主要体目前如下几个方面: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务人是以我们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是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代位权并不是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实行之预备。除此之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出货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来讲,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因此,但凡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所有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好似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能以其与债权人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我们的义务,而需要应债权人的请求准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不然,不只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能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能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不能专供清偿我们的债权,也不能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自己受领的财产清偿我们的债权,需经债务人赞同且需要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假如有数个债权人时,对每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成本,由债务人承担。假如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推荐,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担,则其支出的成本应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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