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代位权的定义性质和特点有哪些

www.zddjzzz.com 2025-03-22 债权债务

代位权的定义性质和特点有哪些

代位权的定义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我们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性质

代位权作为保全债权的一项手段,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点:

1.代位权为债权人以我们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是实体权利代位权为债权的法定权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我们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通过获得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的标的物的财产,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确保债权的达成,其有别于诸如诉讼保全等体目前诉讼上利益的诉讼权利。

2.代位权为法定的权利代位权产生的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非约定的权利。代位权是倚赖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具备从属性,它伴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伴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伴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代位权为管理权代位权的内容为代债务人之位行使权利。代位权的后果为改变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况。从代位权的内容方面考察,代位权与代理权有相似之处,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结果均不直接归是权利人,而归是别人。然就法律性质而言,两者之间存在实质的差异。

第一,代位权产生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所享有些法定权利;而代理权除法定代理外,其产生于体现本人意志的授权行为,属意定性质。第二,代位权为债权人以我们的名义,为我们的利益而为特定行为;而代理权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特定行为。因此,代理权是与代位权性质不同、相互独立的两种不一样的民事权利。从代位权的成效方面考察,代位权为行使别人债权之权利,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变更为目的,具备形成权特征。但具体剖析不难发现,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之行为,使自己或别人一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特征

形成权具备以下两个特征:其一,权利人的行为具备变更特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其二,因权利人的行为而变更的应为权利人自己或与别人一同参与的法律关系。由前述可知,代位权具备影响既定的法律关系的成效,但受代位权影响的法律关系并不是以权利人为主的法律关系,即并不是直接与权利人有关的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其所影响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代位权人行使权利不可以使相应的法律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动,即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俱无变动。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变动的是法律关系达成的方法,此点显然与诸如承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典型的具备发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存在差异。故代位权为行使别人的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有问题需要交流解决,如果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了解也期望进一步知道,建议你准时寻求华律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忙。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担保 代位权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