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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代位权的合理性极其达成办法

www.lzhryy.com 2025-03-21 债权债务

内容摘要: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伴随近现代社会产品经济的日益发达,确保买卖安全和流通秩序的需要不断增强,传统规范中的债的担保与债不履行的责任规范已经不再能全方位地满足这种需要。因此,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进行肯定的干涉,以排除对债权的害处。这一规范就称为债的保全,因其涉及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其中的代位权规范的形成,只是在近期的一百年间。本文就此新规范产生的合理性做了简单的论述。在国内,原有些民事立法本无代位权规范的规定。伴随国家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债务案件的审理困难程度愈加大,特别是表目前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倡导我们的债权,甚至舍弃债权,使债务案件的判决很难得到实行。国内《合同法》颁布后,终于首次规定了代位权规范。但,因为立法者力图提升司法效率,解决现实日常很多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国内的代位权规范的法律规定与传统理论并不同,实行起来问题不少。所以,在国内怎么样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达成代位权的立法初衷,值得商榷。本文笔者在简要说明了代位权的涵义后,第一于文章的第一部分从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两方面论述了代位权规范产存活在的合理性,其中着重论述了代位权规范对传统的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然后,笔者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述了国内的实务中,达成代位权所遇见的很多问题,包含代位权的达成条件、范围、方法、成效及成本的问题,并且建议,应力求使国内的代位权规范回归到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中去,理顺代位权规范的法律关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1、代位权存在的合理性(一)、代位权的涵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规范的一种,具体指的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我们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1.国内《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承担。”这条规定是国内民法上初次确认了债权的代位权规范,该规范的提出确有其理论和实践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二)、现实意义案例:B公司在1993年5月十日开办公司时,曾向A公司借款50万元作为开办费,将来又因向A公司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A公司债务40万元,两项共计9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4年十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在还款期到来后,B公司未按期付款,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提出第三人(C公司)曾购买了B企业的芝麻500吨,按每吨3600元价格计算,应于1995年4月底以前向B公司支付货款180万元,待这笔货款支付后,B公司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B公司“应于1995年4月底以前C公司还款将来还清欠款”。至1995年5月底,B公司仍未还款。A公司找C公司知道状况,该公司提出已向B公司支付了20万元货款,另160万元因B公司提出将与C公司联营成立一新公司,因此延缓支付。A公司需要B公司立即还款,B公司提出,A公司赞同在C公司还款将来才还款,因C公司未还款,故B公司暂不可以履行还款协议。由这则案例大家可以了解的看到,A公司资金的流转遭到了紧急的阻塞,而用国内传统民法理论的一般办法很难解决这个问题。由于,第一A公司于对B企业的债权之上并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也没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债权的达成,自然无从以债的担保规范来解决我们的困境。另外,因为B公司怠于行使我们的债权,导致B企业的责任财产消极恶化,A公司若想通过民事责任规范追究B企业的违约责任根本不具备现实的可能性,毕竟从表面上看B公司确实没可供实行的财产,A企业的利益仍然难于保障。这样来看,即便有国家依强制力作为保证,假如对不当处分的财产不予采取保全手段,民事责任的强制实行也无从达成。并且,在现实日常总是存在的状况是,A公司与B公司长期处于合作关系,将来也仍然想要维持合作,如此对B公司赖以存活的厂房设施等以实行的名义“斩尽杀绝”,于A公司并无好处。如此就对国内的民法理论提出了需要,希求一种规范来补全救济的漏洞,保护A企业的利益,进而保证买卖的顺利进行。代位权规范的引进弥补了这一问题,当出现法律规定的状况时,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财产予以保全,使其作为债务一般担保的责任财产不会消极的降低,以便存在实行的可能。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担保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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