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他们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使得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使得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他们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使得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使得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