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申请实行后还可以申请吗
首次申请实行后,假如实行未果或让人民法院驳回,在申请的期限内,申请人的确可以第三向法院提出申请。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国内有关法律的精神。
1.假如法院在收到申请实行书后的三天内决定不予立案,会公告申请人。更为重点的是,假如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实行书之日起超越六个月未实行,申请实行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实行。
2.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察后,有权责令原人民法院在肯定期限内实行,或者决定由本院实行,甚至指令别的人民法院实行。
因此,法律快车提醒,对于初次申请强制实行未果的状况,法律为申请人提供了第三申请的法律渠道。
2、强制实行由什么部门实行
强制实行工作主要由人民法院的实行员进行。在实行过程中,实行员需出示证件,并在实行完毕后制作实行状况笔录,由在场的有关职员签名或盖章。
1.对于被实行人或被实行的财产在外地的状况,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实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需要在法按期限内开始实行,并准时将实行结果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2.在实行过程中,假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共识,实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3.假如申请实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实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