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既要定罪也要量刑,其中量刑环节需要考量很多方面,不一样的法院、不一样的法官,面对一样的案件可能得出不一样的量刑结果。目前就说说法院量刑的基本思路。
量刑的基本步骤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
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第4步、用犯罪未遂、暂停、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风险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第5步、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第6步、依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有关解释说明
(一)什么是量刑起点量刑起点就是依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况所应判处的刑罚。
(二)什么是基准刑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状况下,依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况所应判处的刑罚。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
(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1、犯罪事实包含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基准刑 = 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 应增加的刑罚量(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三宣告刑及有关计算公式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从理论上讲,一般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有关的,表明行为社会风险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不是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状况,就是一般所说的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办法及有关计算公式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办法《量刑指导建议》规定:具备单个量刑情节的,依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率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率)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倘若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降低基准的10%,那样,自首调节基准刑的办法可表示为:
10年X(1-10%)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办法分几种状况,第一种状况是只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降低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降低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第二种状况是只有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计算口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比率)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降低基准的30%,又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降低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30%-20%)第三种状况是同时具备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计算口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公式:基准刑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率)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率)X(1±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率±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率)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降低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降低基准刑的20%,具备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同时又有自首情节,可以降低基准刑的1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X(1+30%-10%)第四种状况、需特别注意,计算时是应使用上述公式,但不能突破《量刑指导建议》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具体如下: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假如具备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