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未必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纠纷的,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法院。那样在实质日常,特别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假如借款人与出借人不在同一地址,假如出现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状况下,出借人能否在自己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进行起诉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44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旨中指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同意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些事人在案涉借款是不是出借事情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不是归还事情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可以得出,假如当事人案件涉及借款及利息是不是归还事情上产生争议的,那样出借人所在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引使用方法条
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