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日,重庆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秦某提起上诉。
2020年9月4日,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觉得,綦江交巡警支队在右转道路后的短距离内(约30米)设置了禁行标志和禁行路段,虽然禁行标志设置在禁行道路的起点,但没在起点地方之前的适合地方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影响了道路用户在动态条件下的迅速判断,导致道路用户容易驶过顺行路段而越过禁行道路,导致逆行违章。结合该处监控在不到两年时间里有5814辆车次被同一行为抓拍的事实,应认定该处的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明显不当,故判决撤销交通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