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与侦查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建议的规定决定是不是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准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别建议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别建议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第五条 醉酒驾驶案件中“道路”“机动车辆”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不是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不是具备“公共性”,是不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辆、特定来访机动车辆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