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九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九民一初字第0030号
原告徐州九里区九里办事处孤山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负责人毕*民,该第七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秦*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毕*强,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九里区九里办事处孤山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吕*先,徐州云龙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徐州九里区九里办事处孤山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与被告毕*强土地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30日、元月22日、同年2月28日、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第七小组代表人毕*民、委托代理人秦*敏,被告毕*强及委托代理人吕*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审理终结。
原告第七小组起诉称:份,原告方原负责人潘*光在全体村民不了解状况下,私自与被告毕*强签定《土地出租协议书》一份,被告租到土地后,不只未出货租金,而且在该土地上违法建造房子,还违法转租给别人,又改变了土地的作用,原告觉得: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土地出租协议”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是无效协议,故提起诉讼,需要判令“土地出租协议”无效,被告返还所承租的全部土地。
被告毕*强针对原告的诉请、答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出租协议”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还有孤山村委会的监督盖章认同,被告方已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实质履行,已支付了十年的租金,也实质履行三年之久,是有效协议,应当继续履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第七小组为证明其诉请倡导,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并经相他们当事人予以质证:
1、“土地出租协议书”一份,主要证明原告方原组长潘某某私自与被告签订“协议书”,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法》的法律规定,是无效协议,被告毕*强质证觉得:签订该“协议书”是经原、被告双方认真协商,是真实意愿的反映,而且约定承租的土地是荒地,不是可耕地,出租或转租土地没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方也履行该协议已三年之久,也足额交纳了十年的租金,所以该土地出租协议是有效协议;2、照片五张和转租协议一份,主要证明:被告毕*强出租原告的土地后,未经原告方赞同、违法建造六间房子、又将出租的土地转租给王某某、周某某用于机械设施维修和废品回收,改变了原告方农用土地的作用,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协议,被告方经质证,对五张照片反映的客观现实情况无异议,但被告觉得将土地转租给王某某、周某某用于维修挖掘工程机械设施和回收废旧品,是经过原告方原组长赞同的,并且在我乘租土地上王某某所盖的四间和我所盖二间房子与拆除承租土地的一间“传达室”和“过道房”也是经过原告的负责人赞同的,所以是有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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