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原告郑某与被告**饲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口头约定,原告购买被告5%产蛋鸡复合预混料。当天,被告将上述饲料11袋送至原告处。原告用被告部分饲料后,觉得因饲料水平问题致使鸡的产蛋量降低,遂与被告交涉,被告书面表示“飞鹤饲料水平不比人家品牌差。”双方就进一步履行合同协商未果,故原告陈某诉至法院需要确认被告**公司对原告构成欺诈,并需要被告**公司收回原告未用部分的饲料,赔偿损失另案诉讼。在庭审中,原告陈某明确表示诉讼请求,倡导合同无效,同时表示“如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觉得合同有效,大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在向被告购买饲料时被告**企业的相应生产经营证(照)不全。被告**公司所生产的饲料经水平监督检验所的检验,符合被告企业标准,总磷含量虽未达被告企业标准,但已达到国家标准。
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是一块因交易引起的纠纷,标的物为5%产蛋鸡复合预混饲料。双方已对交易标的物的数目、水平有所约定。虽然原告在向被告购买饲料时被告的相应生产经营证(照)不全,但由于该饲料交易关系未涉及特许经营状况,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获得其生产、经营的有关证(照),被告实行的是企业水平标准,口头约定饲料交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交易关系发生前被告委托国家粮食局无锡粮油食品饲料水平监督检验所的检验结果看,已经测试的部分项目符合被告企业标准,总磷含量虽未达被告企业标准,但已达到国家标准,被告不具备欺诈的故意和欺诈行为,故原告倡导不予支持。原告可依法按有效合同状况需要被告赔偿损失。判决驳回原告郑某需要撤销其与被告**饲料公司订立的饲料交易合同并需要被告收回剩余饲料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效力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建议觉得,被告的相应生产经营证(照)不全,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是无效。第二种建议觉得,被告以欺诈的方法促进双方订立合同,该合同应是可撤销合同。第三种建议觉得,双方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该合同合法有效。笔者赞同第三种建议。
1、该合同不是无效合同。
国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谓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没办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反映该类合同根本上不符合国家的意志,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违反的“法”具体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行政规章和地办法规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
本案双方达成交易的合意,交易标的物为5%产蛋鸡复合预混饲料,对交易标的物的数目、水平有所约定,交易合同已成立。虽然原告在向被告购买饲料时被告的相应生产经营证(照)不全,但这只能说明被告的生产资质有缺陷,与该饲料交易关系有效无效没势必的影响。该交易合同所涉及的饲料交易关系只是一般性的经营范围,不是国家特许经营的范国,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不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2、该合同也不是可撤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产生可撤销合同的重要原因是意思表示的虚假。虽然意思表示虚假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但从鼓励买卖和有益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这一点与无效合同有着本质有什么区别。
国内《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推行某种欺骗别人的行为,并使别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该类合同须拥有以下要件:
1,欺诈方具备欺诈的故意,并且欺诈方将该故意表示于外部行为。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他们的状况是不真实的并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知,而期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2,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且作出意思表示。被欺诈人在发生错误认知后,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订立合同。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虚假意思表示具备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