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是英语cosplay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同FOB一样,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价格术语。在国内,有人称此术语为“到岸价格”。笔者觉得,这种看法亟待改进
!这种称呼,容易使人误解为货物灭失的风险是在卸港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
国际商会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1990》中曾规定;卖方需要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获得CleanB/L;订立货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获得保险凭证;自负成本和风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从表面上看,C.I.F的买方除去付款赎单外,就是在目的港坐等提货。
但仔细剖析一下,不难发现其中的奥妙。《INCOTERMS1990》中,卖方只须按一般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一般条件”是一个事实问题。对卖方而言,“一般条件”即是低廉的运费。因此,他可以不考虑船东的信誉、船舶的情况,只须货物能装上船就万事大吉。卖方只须按保险条约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PICC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至于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买方须公告卖方,并自负成本。老实说,象C.I.F这种凭几张纸交际,而不重视同信誉好的卖方买卖,是啥事都大概发生的。很多国际骗子,借助买方的松懈,钻C.I.F这种贸易方法的空子,到处招摇幢骗。
文件诈骗
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灾,该国通过港商与中国**进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8千吨大米的交易合同,C.I.F价约为170万USD。信用证开出后,港商将整套制作精美的单证在日本一家银行顺利结汇,提单由巴西一家班轮公司签发,承运船名为\"罗*达\"号。然而,\"罗*达\"号却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货。后经调查发现,其实在签单日该船尚在欧洲营运。结果,孟加拉政府自认倒霉――付出170万USD加上一大笔律师费。
有人要问,银行在结汇时不是要审单吗?国际商会UCP400规定,银行审察文件时,只须文件表面相符,就须放款。换言之,对文件诈骗,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英国,银行即使明知文件是虚拟假的,也无权拒付。该规定来源于1983年的“UnitedcityMerchantsV.RoyalBankofCanada”。当时,在该案中,当受益人到银行结汇时,银行发现实质装运期较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晚,因而拒付。但第二天,同样单证议付时却发现提单日期已符合L/C的装运期,银行以文件诈骗为由,确认拒付,双方随即对簿公堂。贵族院觉得上述状况有两种可能:
1.打字时,将日期错打;2.船长签错。贵族院最后断定,除非银行能证明被骗人参与欺诈,不然银行无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