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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字画买卖中欺诈行为的举证与认定

www.gfcfv.com 2025-06-16 合同纠纷

古董字画交易合同纠纷案件中,除非买卖当时出卖方明确承诺并保证出卖的标的物为正品而非赝品,而买受方也可以证明该标的物经鉴别为赝品,方可认定出卖方有欺诈行为,不然,不可以认定欺诈行为成立。西安长安区人民法院()长民初字第755号中旬,原告魏*利听说被告魏*学处有一幅古画(署名为清代画家沈-铨的花鸟画),遂去被告处查询,并开始与被告商议购买事宜;经过几次协商,双方在电话中口头约定价款为7000元,定价当晚,原告与同村村民魏-国超一块去被告家里,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交易买卖,原告向被告支付了7000元价款,被告将画出货原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两日后,原告之妻受原告之托,持画至被告家需要退画返钱未果,遂将古画留在被告家离开。此后,原告继续需要被告退款遭被告拒绝,遂诉至法院,觉得买卖时被告保证过古画为真迹,但自己买回后经鉴别却是赝品,并且己方已将古画退还给被告,但被告却不返还价款,故需要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价款7000元。陕西西安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原告以7000元之价格从被告处购买了古画之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依法应予确认;原告诉称被告保证过该画为真迹之建议,遭被告不承认,原告对此既无书面证据举证,证人魏-国超在出庭证言中也未承认该事实存在,故原告的该项诉称建议不可以成立,依法不予采信;经庭审察明之事实,虽能认定原告所购之古画已由原告之妻留在被告家里,但原告不可以因此证明被告赞同与原告解除交易合同并想退还价款之事实成立,故原告需要被告返还7000元价款之诉讼请求缺少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29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1、本案中出卖人即被告的欺诈行为不成立。原、被告在交易买卖正式成立之前,经过多次协商,被告作为出卖人,对标的物有过陈述和介绍是理所当然的,但原告倡导被告的欺诈行为成立,第一需要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明确承诺并保证过古画为真迹而非赝品,但本案中的原告对此却没证据举证,而被告亦予以不承认,所以原告的倡导不成立。退一步讲,假设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承诺并保证过古画为真迹,原告还须继续举出证据证明被告出货的标的物经专业机构鉴别确定为赝品。本案中,原告对此虽有倡导,但并未举证。即便原告举证出专业机构的鉴别证明,原告还须证明被鉴别的古画与被告出货的古画是同一幅画,而此时,除非被告自认,不然,因标的物已转移占有,原告也大概偷梁换柱,故原告对此是非常难举出足以让法官信服的证据的。所以,此类纠纷中,原告非常难证明被告的欺诈行为成立。2、原告方将古画留在被告处的行为,不可以证明被告赞同解除合同,也不可以证明被告有义务返还价款。原、被告的交易古画合同成立后,原告方反悔,要解除合同,将古画留在被告处即离开,其行为只能表明原告欲解除合同的意图,不可以以此推定被告赞同解除合同;原告的单方行为对被告并无约束力,故不可以以此推定被告有义务返还价款;不然,其行为就等同于强制买卖,是行不通的。3、古董字画行业本就是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行业,靠的就是经验和常识,其长期以来形成的买卖习惯是不允许成交之后随便反悔的。本案中,被告并未向原告保证过古画为真迹,但原告在查询标的物之后仍自愿购买,证明原告是自愿冒肯定的风险去和被告买卖的;原告在买卖之后发现自己用7000元买回的是赝品,这也在原告理应预测到的风险范围之内,但也大概原告仅用7000元买回的却是价值高昂的古画真迹,这也是原告可能获得的价值空间范围。假如允许交易双方随便反悔的话,将没办法保证该行业买卖的稳定性,就会使整个行业秩序混乱。所以,交易成立之后,原告不可以以买回的为赝品而觉得遭到欺诈并需要解除合同,被告也不可以以出卖的是真迹、觉得合同显失公平而需要撤销合同。该行业的这一买卖习惯,保证了该行业的稳定兴盛,也吸引了海量“淘宝族”自愿投资该行业以求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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