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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效力有关问题的再认识

www.tanketang.com 2025-06-14 合同纠纷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效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能否得以正确处置的重点。《合同法》实行后,以鼓励市场买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这一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对人民法院怎么样认定合同的效力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以往不少当然无效的合同,目前成了可撤销的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甚至是有效的合同。为了正确认识合同的效力,有必要对与合同效力有关的几个定义加以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一样的定义,合同的成立与否,是事实判断范畴。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合同的生效与否,是法律判断的范畴。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合同是不是生效的问题,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生效,其可能是无效的、可撤销的、或暂未生效(效力待定)的。因此,在审判具体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只要查明合同是不是成立,还要依法对合同的效力作出评判。只有在对合同效力作出正确评判的基础上,才能依法确定合同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确定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在一年内请求撤销合同。对于以欺诈、胁迫方法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此类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未损害到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但只有受损害适才有权请求撤销。原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该规定未对违法的程度加以限制,导致原来很多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被确觉得无效。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能被确觉得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觉得无效。人民法院也不可以以合同违反地办法规和行政规章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但,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讲解的,应根据司法讲解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讲解的,也应依据具体状况,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假如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目前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有关立法活动滞后的状况下,将会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干扰。判断某一法律条约是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一般用“需要”、“不能”、“禁止”、“应当”等措词,但,因为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很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肯定的计划经济的成份,用了很多“需要”、“不能”、“禁止”、“应当”,其中有很多并不是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假如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词就觉得属强制性规定,将会导致很多的合同被确觉得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意图。不利于维护买卖的安全。笔者觉得,法律条约用“禁止”、“不能”、“需要”等措词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用“应当”的,未必是强制性规定;未用“禁止”、“不能”、“需要”、“应当”等措词,未必不是强制性规定。判断某一法律条约是不是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约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虑,不可以仅以条约是不是用“禁止”、“不能”、“需要”、“应当”等措词作为判断标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法理论,有必要对审判实践中容易见到的几种传统上是无效的合同行为的效力进行重新审视。

Tags: 合同法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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