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别人的不雅照片在网上发布,或许会侵犯别人的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丑化、污损,或者借助信息技术方法伪造等方法侵害别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赞同,不能制作、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民法典中,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法在肯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辨别的外部形象。假如拍摄者未经肖像权人赞同,将不雅照片在网上发布,是“制作”肖像的行为,应当第一获得肖像权人的赞同,不然就可能构成侵权。
应该注意的是,即便拍摄的是违反公德的行为,也不可以随便在网上发布。在拍摄和发布照片时,大家应该尊重别人的权利和尊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确保我们的行为合法、公正、文明。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