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以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事后通过和解、调解、清算等方法对因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达成共识后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察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并在审慎排除不真实诉讼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转化的意思自治,根据当事人诉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基本案情
刘某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刘某雇佣孙某从事餐厅店长工作,孙某挪用并侵占该餐厅2020年7月至11月营收款项累计45000元被发现。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的《和解协议》,约定将45000元侵占款转为借款,从签订之日起孙某每月28近日至少偿还9000元,五个月还清,并约定逾期偿还需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孙某没按约定偿还任何一笔款项。自2020年11月29日起刘某多次需要孙某偿还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孙某退还侵占款(即借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格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质付清之日止);2.判令孙某支付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孙某承担。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受雇于刘某从事餐厅店长工作,孙某挪用餐厅2020年7月至11月营收款项累计45000元。事发后,刘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经双方协商,刘某与孙某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一致赞同将45000元侵占款转为借款,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孙某每月28近日至少偿还9000元,共计5个月还清;孙某的还款一旦发生某一期的逾期时,即构成根本违约,孙某应当自逾期发生之日起清偿所有借款,逾期清偿的,以所有些未还款数额为本金,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刘某为维护权益发生的所有成本(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别费等)均由孙某承担。协议签订后孙某没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刘某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借款45000元;2、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逾期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实质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的四倍计算);3、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律师费3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