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死刑实行的问题。
可以明确的说,不会继续实行。
1、正在怀孕的妇女能否被实行死刑
国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实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出货实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实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怀孕。
因为第三项缘由停止实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也就是说,女死刑犯在被实行前发现怀孕的,死刑实行应该立即停止。而且要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女犯裁定改判,一般改为无期徒刑。
简言之,也就是无论该罪犯所犯何罪,只须是在死刑实行时怀着孕,就不会被实行死刑了。
《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国内在死刑适用上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立法上的人道主义精神。
2、正在怀孕的妇女能否被判死刑
国内《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也就是说,无论所犯何罪,在审判时就怀孕的妇女是不可以被判处死刑的。
那样,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审判时能否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问题批复河北高级人民法院: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出货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那样在侦查机关立案时已怀孕,但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的妇女,能否适用死刑?
就此问题,法律没明确说明。
假如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假如不适用,没法律规定可依。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