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吴某诉一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www.hdandav.com 2025-06-11 合同纠纷

吴某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顺德支公司一般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23号

上诉人:吴*超,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顺德区勒流众冲村社边组。

委托代理人:梁-晓,**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声,**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

负责人:郭*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玲,**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顺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顺法民二初字第1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30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吴*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晓、被上诉人中国**顺德支企业的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月16日,吴*超为其自有些号牌为粤X.H1469的机动车辆向中国**顺德支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中国**顺德支公司亦开具了保险单给吴*超,双方打造了保险合同关系。
2004年十月11日晚,吴*超驾驶的X.H1469货车与非驾驶员李*美发生碰撞,导致了李*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超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李*美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吴*超自愿向李*美家属赔偿141983.43元。保险事故发生后,吴*超以电话方法向中国**顺德支公司报告出险状况,但之后并无依保险法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向中国**顺德支公司提出索赔申请,2005年3月6日,直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觉得:吴*超、中国**顺德支公司已打造了保险合同关系,依据《中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除应负有告知保险事故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进行索赔,以便保险人定损和理赔。吴*超未履行向中国**顺德支公司提交有关证据和资料作出索赔申请的法概念务,而保险人并未存在拒绝赔偿的状况。本案吴*超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吴*超亦承认未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已证明吴*超并未向中国**顺德支公司提出过书面索赔申请,且没办法证实吴*超曾口头向中国**顺德支公司提出过索赔申请,故吴*超的合法权益并未遭到损害,其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吴*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超负担。

Tags: 保险法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