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被告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拍卖现代油画一批,共105件;原告最后到手价为360万元,如整批画拍卖成交价未到360万元,原告可根据世纪拍卖成交价支付5%的佣金给被告或由被告补足360万元的差额部分,未拍卖成交的画品归被告所有;如拍卖成交总价超越400万元,超出部分由原告和被告对半分成。拍卖结束后,成功拍卖58件作品,拍卖价超越400万元。后因双方就佣金计算事宜发生纠纷,被告也就延迟支付拍卖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觉得,对于佣金的计算办法,双方有约定为拍卖成交价超越400万元的超出部分双方各半分成,但对于400万元的佣金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依据双方的合同,未尽事宜以《拍卖规则》为准,虽然该规则是被告单方面拟定的,但法院觉得原告未能举证存在其他通行的《拍卖规则》,且该规则亦载于拍卖图录中,那样该规则中关于佣金的计算办法应付双方具备约束力。
简要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成交油画的佣金计算问题。
1、关于拍卖价400万元超出部分的佣金计算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而且双方依据签订的委托合同书实质履行了该合同。因此关于拍卖成交价400万元的超越部分各半分成的约定没异议。
2、关于拍卖价400万元的佣金计算
原、被告双方对于400万元的佣金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依据双方合同中所陈述的,未尽事宜以《拍卖规则》为准,该规则明确,除双方另有约定,原告应支付成交价10%的佣金。原告觉得,《拍卖规则》为被告单方面拟定,并未作为合同附件,不应适用本案。但,双方当事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书》中明确合同未尽事宜以《拍卖规则》为准,原告既然未能举证其他通行的《拍卖规则》,且该《拍卖规则》亦载于拍卖图录中,那样原告应承认该《拍卖规则》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故对于400万元的佣金应以10%计算。
由此可以看到,法院对于原告坚称的《拍卖规则》为被告单方面拟定,并未作为合同附件,不应适用本案与不知该《拍卖规则》与事实不符的原因并未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