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总体调整思路
1.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原有些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打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范围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其打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打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行。对多种用工形式进行调整,将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个人承包经营用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强化了书面劳动合同。规定打造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加倍支付劳动者薪资。
3.解决劳动本钱探低问题。近年来,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导引下,企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率,致使劳动力本钱不断探低,如试用期内便宜用劳动者,很多用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工、承包经营等。为解决劳动力本钱探低问题,劳动合同立法对上述用工形式进行规范,加大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4.放宽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鼓励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和职业稳定权方面发挥用途,《劳动合同法》放宽了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使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具备了可操作性。
5.解决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立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也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规范,试图形解析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6.将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规范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规范是其进行劳动管理的要紧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规章规范应通过民主协商确定,这对于预防用人单位滥用规章规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势必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7.赋予劳动者更多的离职自由。劳动者有自主择业的权利,有依据我们的意愿选择或者舍弃工作职位的权利。针对有的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离职即视为违约来限制劳动者离职权行使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成本,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同时在有关条约中增加了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时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8.对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约、竞业限制条约进行规范。《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期限、经济补偿金、约定的职员范围进行限制,以获得用人单位常识产权保护与劳动者劳动权维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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