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修理被损毁汽车所支出的成本、汽车所载物品的损失、汽车施救成本;
(二)因汽车灭失或者没办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毁汽车价值相当的汽车重置成本;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汽车,因没办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汽车因没办法继续用,所产生的一般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成本。
出租车是经营性汽车,侵权人需要承认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成本。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