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检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问题探析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规定?或许不少人都还不了解,下面华律网记者整理了有关的一些常识供大伙参考一下,一块儿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婚前检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问题探析
注意:《民法典》自1日起实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留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日前有一则报道:一位30多岁的男子在婚前检查时被查出患有梅毒,婚前检查大夫建议他治愈后再结婚。当女方从大夫处得男朋友患上了性病,愤然与其分手,顿成陌路人。此后,该男子向医院投诉说,性病属个人隐私,医院不应将它向外人公布。这或许是一则笑谈,但却道出了一个极为严肃的法学命题-隐私权与与知情权的权利冲突问题。
隐私权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的一种人格权,是一个进步形成中,有待种类化的定义。指个人独处不受干扰,私密不受侵害的权利。隐私作为一种法律定义及权利,是美国法的产物(1),继而“行销”各地,被广泛同意。但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界定,却是一个言每人殊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定义。在国内民法通则(2)中,并没对隐私或隐私权做出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3)一直将披露、宣扬别人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国内学界的共识觉得,民法通则没对隐私权做出规定是法律漏洞,应当将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之一种,并予以侵权行为法上的保护。《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第28条(4)就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并考虑到国内已有专门保护名誉权、名字权、肖像权的规范,将隐私权的范围限定在两个方面,即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
知情权,又称知道权。此定义由美国记者KentCopper率先用并逐步上升为一项宪法和行政法上的权利(5)。一般觉得,知情权是一个公法上的定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了解其应该了解的信息资料。既包含公法方面的事务,如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情况等;也包含民事方面的状况。
隐私权和知情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事实上,隐私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正是由于它来自于现代社会对资讯的需要与个人需要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大家一方面期望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为此需要法律保护隐私。其次又倡导知道所有自己想要知道的东西。怎么办两者之间的冲突,是现代法律不能不面对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如前所述,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非常大程度上是公的权利与私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因此在处置上需要遵循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民法上的公共利益包含几个种类(6),第一是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公共利益的主要部分,由于不特定第三人是大家大部分人;第二是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联系的利益,如生命健康利益等;第三是死者的利益,已经过世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具体到上述案例,婚前检查是国内婚姻登记的一道必经程序。《中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梅毒等传染成人两性疾病当属不可以结婚的范畴,此时假如对已经检查出患有梅毒的状况置之不理,不向当事人说明状况,一旦男女双方结婚,作为主检大夫和医院就有被诉的风险,同时大夫不履行告知义务,也有侵犯当事人知情权的嫌疑,但作为病人享有些隐私权同样不可忽略。对于病人的隐私权范围怎么样界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剖析。这里存在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国家为了整个民族的健康,提升人口的存活水平,使用方法律的形式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履行结婚以前体检程序。该男子作为马上缔结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前检查时被查出患有被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面对女朋友,马上缔结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隐私权与知情权孰轻孰重已不言而喻。况且大夫在查出该男子患有梅毒传染成人两性疾病之后,并没到处散布,而是遵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说明状况,提出预防、治疗和采取相应医学手段的建议,这是大夫履行职责的正当行为,也没任何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故意。因此被诉侵犯隐私权有的牵强。由于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任何个人隐私都需要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
注解: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2)《中国民法通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
(4)《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
(5)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
(6)王轶《物权变动·体系化考虑·民法原理》
以上就是“婚前检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问题探析”的有关常识,期望大伙可以多多知道,假如在将来遇见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状况,就能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