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讲解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含子女孩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成本。
尚在校同意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由于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成本,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是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爸爸妈妈双方全部赞同的,不认可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成本,由赞同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成本、购买商业保险的成本等,该些成本的支出没法律依据,爸爸妈妈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保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成本、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成本等都不是抚养费之列,爸爸妈妈只有道义上承担该成本的责任,而没有法律上承担该成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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