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42岁的女子雪x晴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200万10年同居期间的应得财产。
雪x晴在诉状中说,1994年,已有配偶的46岁的郭x刚,以结为夫妻相许诺,与当年32岁独身的自己打造男女关系,并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同生活居住到今天。
,自己与郭x刚生下了女儿雨x滴。
10年间,双方一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益上千万,郭x刚也未向自己支付报酬,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现在,两人结婚已经成为泡影,郭x刚的许诺已不可能达成,因此,需要解除与郭x刚的非法同居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讲解的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质状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所以雪x晴需要郭x刚支付其应得财产200万元。
“老公”不认可居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开庭审理,郭x刚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雪x晴请求分割财产也没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雪x晴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两人再没了往日的温情。为证明两人没有同居关系郭x刚还叫来了证人,出庭证明郭x刚一直与其合法老婆廖x梅居住在一块。
法院经过几次开庭,最后只能认定以下事实:郭x刚与廖x梅于1970年登记结婚,居住在宜兴市新街镇,夫妻关系一直比较和睦。
1994年,郭x刚结识了雪x晴。
雪x晴虽觉得双方长期同居生活,但并未提供双方持续、稳定同居生活的依据。雪x晴生一女雨x滴,,郭x刚与雪x晴就雨x滴抚养事宜达成共识,并约定以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该协议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郭x刚1997年与别人一同出资计100万元组建公司,后又增资至500万元。
无锡中级法院经审理觉得:依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讲解的有关规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本案雪x晴觉得其与郭x刚持续、稳定地一同生活到今天,虽提供了一些合影照片和一些证言,但不可以完全证明雪x晴和郭x刚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且郭x刚的出庭证人证明郭-刚一直与其合法老婆居住在一块,故对雪x晴称与郭x刚形成同居关系的这一倡导不予采信。
第二,同居期间的财产系指在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已经获得或应当获得的财产,雪x晴提供的证据,没证据来源标识,她又非公司股东,同时未提供其与郭x刚合资开办的有关证据。综上,雪x晴诉称需要分割与郭x刚同居期间一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无锡中级法院判决驳回雪x晴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