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肖某于1988年高考考试落榜后即外出打工。
1991年底他用自己打工赚来的钱在吉水县城购买了一套产品房,价值6万元。之后,肖某认识了唐某的女儿唐-丽,双方非常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1992年2月在其打工的附近租了一套房间开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
1993年1月唐-丽生下一男生。
1995年5月1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唐-丽因发现肖某出轨,即与肖某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就夫妻一同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唐-丽发现肖某离婚时隐瞒了结婚以前在吉水县城所购的产品房一套,故诉至法院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在法院未开庭审理此案之前,唐-丽因车祸死亡,故法院裁定暂停诉讼。,唐某夫妇诉至法院需要继承唐-丽生前未予分割的产品房份额。
[分歧]
此案中,一审法院就肖某与唐-丽离婚时隐瞒的其结婚以前所购产品房应否作为夫妻一同财产第三分割,唐某夫妇对此财产是不是有继承权,有三种不同看法:
一是觉得肖某所购产品房依法应属其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因而唐-丽之爸爸妈妈对此产品房没继承权。其理由是,国内现行《婚姻法》第18条已规定,“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婚姻法讲解》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肖某结婚以前所购产品房不因其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
二是觉得肖某与唐-丽登记结婚未满8年,其结婚以前所购产品房应属其个人财产,唐-丽无权推荐,其爸爸妈妈唐某夫妇的继承权更无从谈起。其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建议》中的有关规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满8年,对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房地产可以视为夫妻一同财产;如不满8年,则不可以对其结婚以前房地产视为夫妻一同财产。唐-丽与肖某自1995年5月1日登记结婚始至双方协议离婚时止未满8年的夫妻关系,故肖某结婚以前所购产品房不应视为夫妻一同财产,唐某夫妇因此也不享有继承权。
三是觉得肖某与唐-丽虽然自登记结婚始至双方协议离婚时止夫妻关系存续其期间未满8年,但双方自1992年2月始就以夫妻名义公开租房同居生活,且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至双方登记结婚时止,已有3年多的同居生活时间,这期间可认定双方为实事婚姻关系,再加上双方自1995年5月1日登记结婚至协议离婚时止,已有5年多的夫妻关系,如此,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连续计算就有8年多的时间,故肖某结婚以前购买的产品房经过8年后可视为夫妻一同财产,分割后,唐某夫妇对其女儿唐-丽的遗产份额有合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