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婆一块用单位的40万元住房补助购置住房,但买房不到一年,张军却把房子退给单位,随后与老婆离婚。眼见夫妻共有财产化为乌有,前妻将怎么样处置?
王英和张军原是一对夫妻。
2003年3月,张军所在的单位考虑到张军住房困难,作出由单位出资为他购房的决定,张军用单位提供的“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
但哪个知,在装修期间,夫妻两个出现矛盾,随后离婚。就在张军起诉离结婚以前两个月,张军把房屋退还给单位,由其同在该单位的兄弟张强承接。就如此,这套房屋变到了张军兄弟的名下。王英得知此事后,起诉到法院,索要房地产。
法院审理后觉得,张军在与王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从所在单位获得的“公司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应该是夫妻一同财产。因两人已向开发商支付完全部房款及办理房子产权的税费,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所以这套房子应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张军在没获得王英赞同而且事后也没得到他们追认的状况下,将此房子退回公司,与开发商解除产品房交易合同的行为无效。而且,张强与张军是兄弟关系,张强在没支付购房款的状况下,与开发商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并将房子备案在自己名下,并不是法律上的第三人善意、有偿获得这项财产,所以,张强与开发商签订的《产品房交易合同》无效。所以,这套评估价值为100万余元、装修10余万元、作为夫妻一同财产的房子应依法分割,但张军在离婚期间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存在肯定过错,依法应少分。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王英和张军所争议的房子,归王英所有,王英补偿张军3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张军不服上诉。成都中院终审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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