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是不是构成诈骗罪的时候,除去要看实质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中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外,同时还要判断具体的诈骗金额是不是符合了规定的立案标准。那样现在在国内,行为人诈骗金额多少构成诈骗罪呢?这是不少人搞不了解的地方,下文中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1、金额多少构成诈骗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借助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不真实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推行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推行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并具备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是诈骗集团最重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紧急情节”、“其他特别紧急情节”。
2、怎么样认定诈骗罪行为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因为某种缘由,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话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可以偿还的,只须没非法占有些目的,也没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计划偿还的;还有的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据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假如确实是筹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筹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达成其非法占有些目的,有本质不同。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用骗术,后者也会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主观目的、犯罪方法、财物数额需要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员工,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只包含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含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员工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有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是牵连犯,应当根据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风险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假如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紧急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假如紧急地侵有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假如先后分别独立地有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处置。
4、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筹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类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方法、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别。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