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夫是一名现役军人,因为他与我姐长期两地分居,就发生了与部队驻地一名女年轻人一块生活的状况。我姐想离婚,但我姐夫就是不认可。请问:我姐夫与那个女年轻人一块生活是同居吗?我姐夫不认可离婚,法院可以判离吗?我姐可否需要离婚过错赔偿?
第一,关于是不是是同居的问题。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可见,你姐夫与那个女年轻人一块生活,假如达到“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的条件,就是同居。第二,你姐夫因有重大过错而丧失军婚特别保护。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讲解》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是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见,因为你姐夫与那个女年轻人同居,构成重大过错,尽管他不认可离婚,法院也可以判离。第三,你姐可以需要离婚过错赔偿。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推行家庭暴力的;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最后,应当给予你姐夫党纪政纪处分。根据《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因其与那个女年轻人同居,应当给予其行政处分。对此,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共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也有相应的规定。